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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www.xmmzzjj.gov.cn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
 
3、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2-5329856,8063108
传真号码:0592-5329811
电子信箱:mzzjj@xm.gov.cn
通信地址:厦门市仙岳路263号
邮政编码:361012
受理地址:厦门市仙岳路263号403室
受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
 
2、提出申请
 
向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或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以附件方式将《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信箱,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应填写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受理机构联系答复。对需索取书面政府信息的,应到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获取。
 
(2)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申请表》邮寄至厦门市民族宗教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请将《申请表》传真至厦门市民族宗教局办公室,并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或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和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参见附件2。
 
4、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经济困难等条件的,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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